《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新建普通住房(所购住房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场审批结束。
不收费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购买新建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交易管理中心)”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达到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5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5份〈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5)如有其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5份);
(6)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
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
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购买新建普通房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购房款之日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申请办理。
1、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须一致。
2、申请贷款的,须选择入驻我中心服务大厅的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目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十六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苏州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太仓农商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场审批结束。
不收费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地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监管)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
(3)(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地区)达到规定首付款比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监管)存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购买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存量住房无需提供,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或(未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地区)房款预付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并复印〉);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4份〈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7)如有其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4份);
(8)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
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3、套数认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1、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须一致。
2、申请贷款的,须选择入驻我中心服务大厅的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目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十六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苏州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太仓农商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政府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所购住房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场审批结束。
不收费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购买保障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交易管理中心)”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达到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5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5份〈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5)如有其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5份);
(6)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
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
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
购买新建普通房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购房款之日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申请办理。
1、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须一致。
2、申请贷款的,须选择入驻我中心服务大厅的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目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十六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苏州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太仓农商行。
3、办理贷款前,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应先持《征询单》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测算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再至开发商处支付首付款,最后办理贷款。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新建普通住房(所购住房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场审批结束。
不收费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购买新建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交易管理中心)”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达到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5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5份〈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5)如有其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5份);
(6)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
(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
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 购买新建普通房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购房款之日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申请办理。
1、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须一致。
2、申请贷款的,须选择入驻我中心服务大厅的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目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十六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苏州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太仓农商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场审批结束。
不收费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地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监管)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
(3)(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地区)达到规定首付款比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监管)存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购买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存量住房无需提供,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或(未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地区)房款预付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并复印〉);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4份〈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7)如有其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4份);
(8)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
(9)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3、套数认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1、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须一致。
2、申请贷款的,须选择入驻我中心服务大厅的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目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十六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苏州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太仓农商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政府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所购住房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当场审批结束。
不收费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购买保障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交易管理中心)”留存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达到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5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5份〈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5)如有其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各5份);
(6)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
(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
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
购买新建普通房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购房款之日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申请办理。
1、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须一致。
2、申请贷款的,须选择入驻我中心服务大厅的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目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十六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苏州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太仓农商行。
3、办理贷款前,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应先持《征询单》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测算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再至开发商处支付首付款,最后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