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印发《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理解《管理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更新,2010年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部分表述不再符合社会发展变化,重新制定出台一个规范合理的《管理办法》,是新时代进一步强化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与服务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苏州全市,不再作区分管理;二是明确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的定义;三是明确了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条件和材料;四是明确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在行驶等方面的事项;五是明确了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1.《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为了统一全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的管理措施,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苏州全市,不再作区分管理,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文件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此次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2.《管理办法》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的定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车辆。
3.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有什么规定?
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应当在规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并保持清晰。车辆号牌、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同时鼓励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年满16周岁;
(三)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5.申请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四)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审核的符合下肢残疾等情形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车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当场发放号牌、准驾证。
6.《管理办法》有效期多久?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