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四)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以上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