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验对象有哪些?
凡于2024年3月1日前经园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登记注册本年度未校验的各基层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站及医务室等。
二、申请校验材料有哪些?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一览表;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需另附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打印出的医务人员(医生、护士)明细单,(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所有页的复印件(需包括定期考核记录页);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签字表;
9.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
10.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它有关对外用印模印样;
11.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复印件以及2023-2024年医疗废弃物转移单(电子版交接单需打印出来并盖章);
1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
1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注: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