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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类知识答问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延迟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08 10:16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注意事项: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请及时拨打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