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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城乡居保政策相关问答
发布日期:2024-11-06 09:15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1.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张家港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张家港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张家港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共六个档次。

3.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根据参保人员缴费的档次标准给予补贴。选择1500元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350元;选择2000元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380元;选择2500元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410元;选择3000元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460元;选择3500元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520元;选择4000元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4.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标准?

对于政府全额代缴的参保人员,集体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对于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集体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元、110元、140元、170元、210元和260元。

5.参保人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以提前支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经核准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从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上述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6.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具有张家港市户籍;(2)年满60周岁(不包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长缴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了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其待遇领取年龄仍按张家港市原规定执行;(4)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张家港市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符合什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女性可以55周岁退休?

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了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其待遇领取年龄仍按张家港市原规定执行。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什么组成?

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9.目前张家港市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2024年张家港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45元/人/月。

10.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现标准为20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