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使广大公众和社会媒体及时获取权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升灾害防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渠道和方式
公众、社会媒体可通过“@苏州气象”新浪微博、相天气象信息网(http://www.sz121.com)、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http://www.12379.cn)、“苏州气象”APP、中国苏州网()、“苏周到”APP、“苏州气象”微信公众号(订阅号)、“苏州气象”预警显示屏、苏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一套)和社会经济频道(二套)、苏州交通广播(FM104.8)等渠道及时获取权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行为规范
公众、社会媒体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必须使用气象部门官方发布的实时预警信息,并注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超过时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特此公告。
苏州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
2024年4月22日